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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成立不等于保险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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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8月15日,王某在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的同时花了100元购买了一张银行代某保险公司销售的“幸福安康卡”,医疗费保额为1万元。王某购买了该卡后并没有按照投保说明在网上将该卡予以激活。

  案情

  2011年8月15日,王某在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的同时花了100元购买了一张银行代某保险公司销售的“幸福安康卡”,医疗费保额为1万元。王某购买了该卡后并没有按照投保说明在网上将该卡予以激活。

  2011年9月1日,王某在自家卫生间洗澡时不慎摔了一跤,造成腰部扭伤,后到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500元。事发当天,王某将此卡激活,并获得了电子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险期限为2011年9月2日零时起至2012年9月1日24时止。王某腰部经治愈后,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已花去的各项医疗费3500元,但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为由予以拒赔。后王某将保险公司诉之法院要求赔偿。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购买的“幸福安康卡”是自助保险卡,该卡只是投保的一种工具,并不是保险有效凭证,持卡人必须在自助保险卡的有效期内按保险公司的投保说明在网上进行激活,获得相应的电子保单号后,该卡所对应的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如果不进行激活,仅凭持有该卡并不代表该卡对应的保险合同已生效。原告王某作为投保人,收到该卡后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将其激活,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未生效,根据保险条款“对本卡生效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约定,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保险合同何时生效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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