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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双轨制”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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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既然《侵权责任法》已正式实施,就应及时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避免出现仅利于某一利益方的选择性司法——只适用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

  据《南方周末》8月18日报道,7月8日,上海徐汇区法院,一起普通的医疗纠纷案在此开庭。庭审过程波澜不惊,意外出现在最后,当主审法官宣布,将该案送交北京一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时,旁听席上响起了掌声和叫好声。上海的医疗纠纷已经多年没有做过司法鉴定,此前,医患双方在鉴定问题上争执不下,医方坚持由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则认为院方的病历不真实,坚持由法医做司法鉴定。

  根据2002年卫生部起草、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但是,根据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换句话说,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是必经的程序,患者完全有权选择司法鉴定,并以此为依据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遗憾的是,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上海徐汇区法院也尝试第一个“吃螃蟹”,但是“南方周末记者采访发现,尽管民意滔滔且符合法理,但由于该《条例》事实上未被废止,医学会鉴定继续合法存在,医疗纠纷诉讼乱象或将继续存在。”

  由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医疗事故,是近年来医患纠纷剧增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条例》制定前,医疗事故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被人诟病为“老子给儿子鉴定”;而《条例》制定后,医疗事故由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事实上,医疗鉴定委员会挂靠在医学会下面,而医学会与卫生行政部门也是隶属关系,并且,所谓医疗鉴定委员会的专家都是由医生组成,与当事医生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称为“叔叔给侄子鉴定”。

  此外,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在《条例》出台之后,患者对鉴定错误没有任何救济渠道。以前,由卫生行政部门鉴定,患者不满还可以状告卫生局,而后来医疗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一旦出了偏差,患者却不能状告医学会,因为医疗事故鉴定中,通常认为应对鉴定报告负责的是鉴定专家而不是医学会,患者想去告专家,对不起,同样没门,“鉴定专家一不在鉴定报告上签名,二不出庭接受质询,患者想告也不知告谁”。

  鉴于目前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既然《侵权责任法》已正式实施,就应及时废止《条例》,避免出现仅利于某一利益方的选择性司法——一些强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对具体案件适用法律时,不是按照法律规定和原则来适用法律,而是只适用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

  为了避免《条例》的死而不僵,避免民众在医疗事故鉴定的泥潭中挣扎,全国人大、国务院或者最高法院应当出台明文规定,废除《条例》的效力,不能让《条例》借助“选择性司法”而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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