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亚珍建议,新农合筹资水平应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挂钩。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职工工资的8%),逐步实现新农合人均筹资占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8%的目标。在“十二五”期间,这一比重尽可能达到5%—6%。同时,要科学划分各级财政与农民之间的筹资责任。其中,各级财政补助占总筹资的平均比例应不低于75%,中西部财政筹资比例应超过80%。就差别化筹资的总体格局而言,以中央统一要求新农合人均筹资占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为基础,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继续按现有模式承担筹资责任,不同地区筹资额度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农民缴费和县级财政补助上。
聂春雷认为,由于中国社会经济“二元化”的特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总体较低,加之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的货币收入较少,政府承担主要的筹资责任有利于新农合制度的持续运行,也有利于城乡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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