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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朋友婚礼上帮忙遭受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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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男子在朋友的婚礼上帮忙燃放烟花,不想却将眼睛炸伤,致9级伤残。为挽回损失,该男子将新郎及烟花提供者一并告上法庭。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受伤男子与新郎在法律上构成帮工关系,一审判决新郎承担70%的责任,赔偿伤者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9.8万余元。

  一男子在朋友的婚礼上帮忙燃放烟花,不想却将眼睛炸伤,致9级伤残。为挽回损失,该男子将新郎及烟花提供者一并告上法庭。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受伤男子与新郎在法律上构成帮工关系,一审判决新郎承担70%的责任,赔偿伤者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9.8万余元。

  付某和胡某是朋友关系。2011年5月2日,付某举行婚礼,胡某被安排燃放烟花。新娘接来后,胡某上前燃放烟花。未成想,烟花突然炸开,将他的右眼炸伤。事发后,胡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期间,付某为胡某支付了1.5万元治疗费。后来,胡某又先后两次到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1万余元。由于胡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其中附加无忧医疗险1万元,故保险公司赔付了他9970余元。尽管如此,仍有医药费等损失未得到赔偿,而且胡某的伤情已被鉴定为9级伤残。为挽回损失,他将付某和提供烟花的杜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赔偿其各项损失15万元。

  对于该项诉求,二被告均不认可。被告付某表示,他只是邀请胡某参加自己的婚礼,并没让他去燃放烟花,也不知道他去燃放。胡某受伤后,他才知道出了这样的事,并补偿给胡某1.5万元。另外,炸伤胡某的烟花是杜某所在的婚庆公司提供的,所以应由杜某承担赔偿责任。再有,胡某在燃放烟花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所以不同意胡某的诉求。被告杜某则辩称,他与胡某没有任何关系,当时烟花并没有直接交给胡某,而是给的付某。他并不知道胡某当时去燃放烟花。如果烟花有质量问题,胡某可以去找生产商。而且付某与婚庆公司没有签订合同,杜某本人完全是个人帮忙的行为,也未收取付某婚礼费用。所以不同意胡某诉求。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胡某与付某系义务帮工法律关系。胡某应付某邀请参加婚礼,并在婚礼过程中负责烟花的燃放工作。在此过程中,付某没有明确拒绝胡某负责点燃烟花的行为,付某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胡某提出的“要求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燃放过程中对该危险性预见不足,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故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减轻付某的赔偿责任。酌定胡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付某承担70%的责任。付某已经给付胡某的1.5万元应从赔偿数额中扣除。另外,本案中,被告杜某在婚礼中提供了烟花,但胡某无证据证明其自身损害的发生与杜某提供烟花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胡某要求杜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杜某亦未提供其向胡某提供的烟花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故待被告付某赔偿胡某损失后,可向杜某或烟花生产厂家另行追偿。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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