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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撞伤儿子遭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免责条款"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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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日前,北京顺义法院和南京溧水法院在同一天分别审理了两起状告保险公司的案件,诉讼起因均为驾驶员倒车不慎撞到了亲属,造成伤亡,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同样的无心之过,却由于被撞者身份不同,为何会导致如此截然不同的理赔结果?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该得到法院的支持?专家有何看法?

  记者注意到,在保监会发布的交强险格式条款中,并没有被保险车辆由于撞击而导致家庭成员受到伤亡,或家庭成员自有资产及其代管资产受损,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内容,为什么交强险已经摒弃的免责条款,商业保险一直保留?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庹国柱教授分析。

  庹国柱:为什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家人不算第三者责任呢?当时拟定这个条款的时候主要害怕有道德风险在里边,如果有故意行为,造成骗保的发生。

  而北京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冯修华认为,保险公司是扩展规定。

  冯修华:这个条款是保险公司的一个扩展或者延伸,所以我们认为值得商榷。

  法学原理中确实有一个原则,“任何人都不能从其犯罪或违法行为中受益。”就保险理赔的补偿原则来分析,肇事车主不能通过车祸索赔而“获利”。冯修华经研究发现,各地法院针对驾驶员将自己的亲属或家庭成员撞伤、甚至撞死,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的问题,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

  冯修华: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险条款里明确约定了,那么保险公司就该免责;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有这个条款,投保人投保时,保险人如果没有明确说明的话,免责条款是无效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如果对于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在已有的判决中记者注意到,支持原告方的法院,认为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之外所有人均属第三者;驾驶员没有故意肇事的可能性,保险公司就该赔。

  庹国柱教授通过一个经典案例说明,保险公司不该机械地套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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