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注意到,在保监会发布的交强险格式条款中,并没有被保险车辆由于撞击而导致家庭成员受到伤亡,或家庭成员自有资产及其代管资产受损,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内容,为什么交强险已经摒弃的免责条款,商业保险一直保留?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庹国柱教授分析。
庹国柱:为什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家人不算第三者责任呢?当时拟定这个条款的时候主要害怕有道德风险在里边,如果有故意行为,造成骗保的发生。
而北京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冯修华认为,保险公司是扩展规定。
冯修华:这个条款是保险公司的一个扩展或者延伸,所以我们认为值得商榷。
法学原理中确实有一个原则,“任何人都不能从其犯罪或违法行为中受益。”就保险理赔的补偿原则来分析,肇事车主不能通过车祸索赔而“获利”。冯修华经研究发现,各地法院针对驾驶员将自己的亲属或家庭成员撞伤、甚至撞死,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的问题,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
冯修华: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险条款里明确约定了,那么保险公司就该免责;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有这个条款,投保人投保时,保险人如果没有明确说明的话,免责条款是无效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如果对于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在已有的判决中记者注意到,支持原告方的法院,认为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之外所有人均属第三者;驾驶员没有故意肇事的可能性,保险公司就该赔。
庹国柱教授通过一个经典案例说明,保险公司不该机械地套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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