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河北省某乡镇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医疗纠纷。一名因骨折住院的患者,术后突发血栓阻塞肺动脉致死。院方和家属因无法在赔偿事宜上达成一致,最终司法机关介入,事件才以医院向患者家属赔偿18万元得到解决。
近年,医疗纠纷有增无减,其核心已集中为“赔款”问题。据了解,近十年来,案例中的这家医院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医疗事故,赔款少则千元,多则几十万元。这些钱都出自其业务收入。即便如此,医院也没有投保医疗责任险来转移风险。调查发现,这种现象在整个医疗系统内非常常见。为什么以分散医疗责任风险为职能的医疗责任险不能被广泛采用呢?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最初建立于2000年。那年,中国人保公司率先推出了医疗责任险种。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曾令人看好医疗责任险的前景,但结果却并不如意。该条例对于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描述前后存在差异,大大增加了医疗责任险的推广难度。另外,根据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应由医学会专家团进行。而绝大部分专家都与事故中的医院方面共同隶属于医疗卫生系统,这就不可避免地令人怀疑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公平性。这些制度上的缺陷不同程度地消弱了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的积极性,阻碍了医疗责任险业务的拓展。
据统计,我国每年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行业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不足3%,并有逐年下降的趋势,医疗责任保险保费自然更不值一提。一些保险公司不重视是该险种表现不佳的主要原因。多年来,各公司在险种方面没有创新,同业内险种相似度达到90%以上,不能吸引潜在客户、满足医院对产品多样化的需求;由于业务规模小,费率厘定时不能合理地利用大数法则,单纯地按照医院床位数量收取保费,却没有考虑床位使用率,加重了投保医院的负担;展业时不够积极主动、理赔时机械拖沓,无形中丢失了很多客户。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医疗责任险已成为了一种可有可无的经营项目。
医疗责任险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使其失去了大部分医疗机构的支持。对医院来说,一个相对最优方式是通过权衡利弊而选定的。由于每年发生的赔偿额有多有少,不甚合理的保险费大大加重了医院的侥幸心理,根据以往经验,医院认为也许不投保的成本更低。而且,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医院需要自行向保险公司理赔,这并没有减轻医院的负担,不能使医院摆脱纠纷的困扰。另外,近年来,保险业的行业形象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医院对其信誉持怀疑态度,担心遭遇拒赔。同时,医疗责任险提供保障的不全面,降低了医院对它的兴趣。
现今,医疗责任险的缺失使医务人员无法从巨大责任风险带来的压抑环境中解脱出来,他们更倾向于采取保守的治疗方法。这不仅令医务人员疲惫不堪,也增加了医疗事故发生的概率,对患者有害无益。医疗责任险的推广涉及民生问题,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国家应着力健全与医疗事故处理有关的规章制度,鼓励保险公司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和完善。保险公司则应抓住契机,优化产品,努力将医疗责任险打造成一个新的增长点。医院也应充分认识到投保医疗责任险的重要性,有效地将业务中的高风险转移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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