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大病的群体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光靠个人、家庭的力量无法抵御风险。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从制度层面实现社会互助共济,让大病患者生活更有尊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今天,应该有责任也有能力为老百姓建立大病保障,从根本上解决这个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每个家庭不会因病而致贫返贫。
上海应延长过短的大病医保的两年期限,甚至应根据国家出台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取消期限,真正兑现国家对人民的承诺。
2012年8月24日那天,我接到许多人打来的电话,他们都是我的“病友”,尽管我们患的并不是同一种病,但是,我们都是大病患者。电话里,大家都很高兴,一扫往日常有的阴郁——因为国家出台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响亮地向世人宣告要真正兑现“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国家承诺。我们一条一条地仔细阅读,而当看到其中没有对大病医保设置期限时,不少病友激动得失声大哭。我想,或许健康的人们对我们如此的细致研读和孜孜以求可能难以感同身受,但我们却终于感受到了沐浴春风中的切实的温暖。
我们太希望国家能帮助自己饱受大病病患痛苦的国民了,太希望政府能向既遭受身心磨难又面临经济困境的大病患者伸出援助之手了,太希望能够根据现今国家出台的政策以及中国的经济实力修订先前的一些已然滞后的地方性规定了,而其中对大病患者提供的大病医保设置过短的期限,显然早已落伍,并因其明显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早就受到社会的广泛诟病了。
说实话,如果没有患上大病,几乎没有一个人知道在常年缴纳医保费用后,一旦患有大病,国家提供的大病医保在上海只有短短18个月的期限(如果提出申请,可再延长6个月),我们都误以为可以一辈子享受大病医保的!而这对于我们来说太重要了,我们可以减轻一点经济上的负担,更重要的是我们可以建立起战胜病魔的勇气和信心,因为有国家给予的保障——没有什么比国家提供的保障更为可靠了,这是我们精神的支柱和力量。但很遗憾,等到我们患上大病之后,竟被告知,大病医保是有期限的,而且最多只有两年!我们曾在街头和网络上对已经参加医保的人员做过随机调查,结果,几乎所有的被调查者都以为大病医保是“终身”的,或者“至少是5年或10年以上”的。这样的结果当然令人尴尬,因为这既不是事实,也不是参加了医保的人都已被明确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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