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赔理由之十四:保障过期
案例:汪先生2009年3月15日曾在某保险公司买过一份一年期的意外险,附加意外医疗费用险。虎年春节期间和家人一起去泰国玩,未料在海边被毒水母咬伤了。在当地初步治疗后,他回到了北京,继续治疗。代理人提醒他,他的这份保险马上就要满期了,如果保险过了有效期限,之后的所有治疗费用肯定报销不了,所以建议他和医生商量,给他把以后的治疗药品都开出来,否则以后都不能赔了。
这个小小的技巧,是这个代理人从以前的一个案例中得到的启示。那次,他的一个客户程小姐,因为骨折住院,五天后医生给她钉了钢钉进去,半年后,取出了钢钉。前期的医疗费用,程小姐从保险公司赔到了,但是最后去钢钉的钱,被拒赔了。保险公司告诉程小姐,她的意外医疗险,只能理赔意外事故发生后180天内的医疗费用,所以程小姐取出钢钉时已经超过了时间期限,所以不能赔给她了。
分析:保险合同是非常专业、精细的,其中每一点都有非常细致的规定,一不小心,没看清楚约定,就很可能被拒赔了。
TIPS:如果被保险人要接受一个比较长期的治疗,但是保险要过期,或者将会超过约定的保障期限,那么不如和保险公司讲明这一点,大家约定结算方式,将来的某一笔医疗费用算在当期责任里,将来可以赔付。或者就借用汪先生的办法,提早将药品等开出来,以便获得理赔。
《理财周刊》:如何防范保险纠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林晓君
随着近年来老百姓理财意识的日益加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有意识地给自己购置各类保险。但保险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特点决定了保险消费很容易引起纠纷。因此近年来浦东法院审理保险合同案件的数量也在急剧上升,案件的类型也呈现多样化趋势。
自2008年1月至今年2月,浦东法院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809件,诉讼标的总额近9000万元,其中产险纠纷491件,交强险纠纷184件,人身保险纠纷98件,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36件。
其中财产险方面的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消费信贷保险、公众责任险,人身险方面的投资型保险、团体旅游保险、涉及未如实告知“烟龄”、饮酒史等新类型保险合同纠纷不断出现,争议焦点集中在:一是围绕保险条款,表现为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适用的争议与对保险合同条款不利解释规则运用的争议;二是围绕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表现为双方的举证责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与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三是围绕保险利益,所收案件中出现因挂靠、团保、转让车辆等事由导致是否存在保险利益的争议。
因此建议保险消费者要尽可能加强维权和纠纷防范意识。首先在投保时,要慎重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保险产品,综合评价本人对产品收益的需求和风险的承受能力,切不可单纯依靠营销人员的片面推销做出不正确的判断。其次在签订合同时,要对保险范围、免责范围、除外条款等保险条款进行具体了解,对约定不明确条款可要求保险工作人员解释说明。同时要如实告知有关事项,尤其是投保人身险时要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建议把最近的体检报告和以往病历出示给保险公司并在合同中注明该事实,避免由于消费者自身的认识原因或者营销人员的错误指导,导致在如实告知义务上产生纠纷。最后要加强维权意识,要完整保管好相关证据资料,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要求其签收材料,或者自身保留原件,在医疗过程中注意收集相关的凭证以备诉讼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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