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给职工办理团体人身保险时,和保险公司商量“特别约定受益人”一栏统一填写单位名称,在新《保险法》出台后,这样的协议被视为无效协议。4月20日,巩义一家事业单位就因这样的合同输了官司。
今年53岁的韩某是巩义市的一名环卫工人。2007年7月19日,其单位给包括她在内的132名环卫工人购买了一份团体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和环卫处商量后,环卫处提供132名环卫工人的人员清单,清单需被保险员工签名,保险单上“特别约定受益人”一栏填写该单位环卫处。
2008年1月12日,韩某在铲雪时因路面结冰太滑摔倒,造成左科力氏骨折,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事后保险公司赔付韩某3111.66元。2009年1月12日,韩某将环卫处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753.41元。扣除保险公司已赔付的3111.66元,2009年7月12日,法院判令环卫处赔偿韩某130196.41元。
环卫处认为韩某治疗所需的13万元,应由保险公司支付,遂多次找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均不予受理。2009年10月29日,环卫处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依照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保险合同关于环卫处为受益人的约定与《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为无效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认的受益人为韩某,只有韩某才有向保险公司追索赔偿的资格。韩某所在单位只好撤诉。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