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职工个人无须缴纳。”日前,浙江省政府出台并开始实施《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我省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要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所有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纳入生育保险。
流产引产都可享生育津贴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符合以上规定的,可按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宫外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同时,分娩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生育保险基金的支出主要包括: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等。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上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发;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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