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此论一出,舆论哗然。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原则,既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没列入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个税的条款,而且也没列入其他的政策规定,理应免税,怎么能由国家税务总局说了算;如果说缴就缴,这也太不把纳税人当根葱了吧?
为什么部分人对“大病医保需缴税”持反对态度?笔者认为可能原因有二:一是现阶段大病医保存在的问题不少,如存在不公(因为限病种)、实际报销比例没有达到预期、筹资渠道有限、基金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能力不足等,这令参保者忧心忡忡、忐忑不安。对参保者而言,现在大病医保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此时若再向大病医保征税,自然会引发参保者不满。也就是说,现在向大病医保征税的时机并不成熟。二是普遍认为,基本医保和大病医保构成国家医保。对参保者而言,二者缺一不可。由国家为广大普通百姓举办的基本医保和大病医保制度,应该比企业的商业保险更具公益性,更应让利于民。从这个角度讲,大病医保应该与基本医保一样,都是免税的。
有人认为,大病医保属商业保险,按规定是要缴税的,因此国税局的意思实际被曲解了。笔者倒认为,即便大病医保需缴税,这笔税收也应用于反哺整个大病医保制度,使其更具公平性、报销比例更高,成为能够真正解决全体参保人看大病贵问题的完善制度。这样,或许公众才会对“大病医保需缴税”的负面议论少一些。
“大病医保需缴税”引热议本身是件好事,可以帮助顶层设计者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使得我国的大病医保制度更合民意、更切国情、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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