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医院的眼科,在一次手术中不慎造成患者一只眼睛失明,被索赔17万元。由于这家医院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担了其中的12万元赔偿费,使患者比较及时地获得了赔偿,也减轻了医院的经济负担。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保险合同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随着医学的日益发展,人们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随着法治的日益健全,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患矛盾逐步成为当今社会引人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患者担心自己生病后不能获得最好的治疗,也担心由于医生或医院处置不当给自己造成伤害后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医院为处理医疗纠纷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并造成沉重的财务负担。医生无力面对来自院方和患者的压力,执业行为日趋消极保守,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对患者的治疗。
2009年以来,在天津市政府大力倡导下,由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天津市的医疗责任保险迅速发展。2013年,已有80家医院投保了医疗责任险,其中三级医院38家,二级医院42家,承担了本市的医疗责任险风险金额达1.12亿元。自2009年业务开办至2012年年底,保险行业参与调解医疗纠纷1555起,支付赔款达到6503万元。
为做好医疗责任险的普及工作,本市保险行业重新厘定了医疗责任保险费率,依据参保医院等级、总保障金额、每次事故赔偿金额、床位数量及卫生局提供的各医疗机构近两年医疗纠纷赔付情况等因素确定每家医院的总保费。这一保险专用条款的主要特点是:将诊疗意外和公众责任由以前的附加险纳入主险赔偿范围,扩大了赔偿范围;赔偿依据增加了“依据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书进行赔偿”;每次赔偿限额由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额由2000元或10%以高者为准下调到1000元或5%以高者为准;承保事故追溯期延长到了三年;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医院的上年赔付情况、调整保险费浮动系数。这些措施一方面更多的保障了医院和患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医疗机构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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