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团体人寿保险
产品介绍
特色介绍:
保费低,保障高;
保险期限选择灵活。
保险金额: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五千元,最高为人民币五十万元。
保险期间:
最长为一年。从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保险责任
一、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如果该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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