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一些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穿耳、鞍鼻、隆胸、割双眼皮、按摩等项目。
2.各种整容、矫形(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和生理缺陷治疗(如:割腋臭、补兔唇、正口吃、矫斜、切多指(趾)、包皮环切、“O”形腿“X”形腿等手术项目。
3.各种减肥、增胖、增高、戒烟等项目。
4.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任辰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女性被保险人的围产期检查除外)等诊疗项目。
5.各种健康体检。
6.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7.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医疗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劳动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各种预测(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健康指导等项目。
(三)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
1.应用正电子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细胞刀、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监测、检查和治疗理疗器械(如:按摩器、皮(钢)背心、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阴囊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神功元气袋、热敷袋、压脉袋、拐杖、轮椅、畸形鞋垫、药枕、药垫、健脑器等。
3.埋藏式自动复率除颤器(ICD)。
4.价格权限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的治疗项目。
5.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美容洁齿、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烤瓷牙等项目。
(五)其他
1.各种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2.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3.因打架、斗殴、凶酒、自伤、自杀、自残、戒毒、性传播疾病、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4.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探亲、开会、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者,经医疗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住院治疗终结成立,从鉴定确认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及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及一切费用。
6.健康疗养、康复治疗(功能性)及未经批准的康复疗养发生的医疗费。
7.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应用X一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螺旋CT(SCT)、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断层显象(ECT)、彩色多普勒仪、左心室超声三维彩色图、动态脑电图仪、超声胃镜、心内生理仪、24小时动态心电图、24小时动态血压、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仪器进行检查治疗项目。85%
2.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90%
3.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项目、射频治疗。90%
4.各种临床监测(术中、术后监测除外)。90%
5.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r——刀)光子刀。70%
6.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人造瓣膜、人造血管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项目、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置式给药装置。——国产90%,中外合资85%,进口80%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项目。95%
2.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项目、肿瘤泵给药、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回输法、前列腺电切术。85%
3.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术、冠状动脉造影、腹腔镜与胸腔镜手术项目。85%
4.各种微波、频普、远红外线、光量子(液疗)等辅助治疗项目。85%
5.进行肾脏、心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手术项目。90%
6.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监测、骨密度测定80%
7.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50%
8.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各项造影检查。50%
注:以上部分给付项目的赔偿比例以不超过规定的门诊费用或住院费用的赔偿比例为限。
不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取暖费、电视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保温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护工费(陪护、陪床)、洗理费、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扫床巾、尿布、垃圾袋等一次性物品的费用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第七条索赔规定:
(一)保险金的申请
门诊:
1.索赔申请单(请将员工与子女分开填写)
2.门诊病历复印件(必要时,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原件):含有主要症状、诊断及诊疗意见:用药应含有:药名剂型、剂量、用法、总量等;
3.各种检查化验报告复印件(必要时,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原件);
4.处方复印件及门诊药品清单原件(必要时,保险公司可要求提供原件);
5.医疗收据原件,请同时提供红色收据和蓝色收据,子女费用若多方报销时需提供报销方已报金额的证明及收据复印件;对B类员工,请提供医疗收据复印件及向政府索赔后的赔付清单原件,必要时,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收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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