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实施新型农村合同医疗制度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药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外,其余农村居民均应参加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由于合作医疗属于互助共济性质,所以必须是以家庭为单位,实行整户参保,避免保大不保小、保弱不保强,中小学生必须与其家庭成员一并参加合作医疗。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目前,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农民个人每年缴费10元、省财政补助25元,市财政补助15元,合计50元。
四、医药费报销有哪些具体规定(报销范围)?
市政府〔2003〕214号及市政府办公室〔2004〕152号、〔2005〕52号、〔2006〕186号文件规定了医药费报销的具体范围和比例,并不是所有的住院医药费用都可报销,如工伤、自然分娩、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自杀、酗酒、打架斗殴等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可报销的费用项目是: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2元/天,市级及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药品使用范围执行省规定的药物目录);
3、检查费(检查、化验等,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结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5、手术费(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6、输血费(手术或抢救,每次住院最高限额500元);
7、材料费(每次住院最高限额2000元);
8、各种肿瘤患者的放、化疗及肾功能衰竭需要透析的门诊费用,视同住院费用进行补偿。
五、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剔除不可报销费用后,可报费用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的不同相应打折:本市乡镇卫生院100%,本市市级医院90%,市外80%,无转诊证明60%。折后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结算:4000元以内报销45%;4001-8000元报销55%;8001-12000元报销65%;12001-20000元报销75%;20000元以上报销80%。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3万元。
六、医药费用报销需要哪些材料?有哪些手续和程序?
(一)所需材料为:
1、住院发票原件;2、出院记录;3、医药费用清单或医嘱单(由就诊医院提供);4、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5、其他(转诊证明、打工地证明等)。
(二)手续和程序
患者在市内就诊,直接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转市外的住院费用,在1个月内将上述材料交本乡镇卫生院(合管所)经办人员办理结报手续,经初审后,由乡镇集中送交市医保处结算。
七、住院是否需要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参合人员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卫生院)住院治疗不需办理任何手续。但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就诊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填写病情诊断,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批。报市合管办备查。急诊在十日内按规定程序补办。
八、外出打工人员的医药费如何报销?
外出打工者住院治疗,除需提供住院发票、出院记录、医药费用清单(或医嘱单)、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打工地的打工证明材料(可由打工所在地的居委会或工厂等单位提供)。否则,按无转诊证明比例结算。
九、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医药费报销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2007年度合作医疗筹资缴费时间截至2006年12月25日,参合人员在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住院药费用可以按规定范围和标准给予报销。当年度的医药费用必须在次年2月底前全部结清,逾期将不再受理。
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监督?
全市农民缴纳的每人10元以及政府补贴的40元全部存入市财政,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农民住院医药费用经乡镇审核后,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结算。市合管办(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整个医药费报销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保规范有序进行。
所有医药费用及结报金额都要在乡镇政府或卫生院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让百姓明白。我们欢迎举报医药费报销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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