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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超期 保险公司需要向受益人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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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买保险,理赔难一直是投保人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保险公司的理赔效率低下让消费者心生愤怒。我国法律法规对此作了规范,限定了理赔期限,理赔超期,保险公司需赔付受益人的损失。

  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对理赔的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年5月1日实施保监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再次强化了对保险公司理赔程序的要求,规定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其中,将新保险法的“及时”作出核定,细化为“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旨在强调保护客户的利益。

  而对于超过30日(指的是自然日)还未办结的理赔,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超期利息呢?

  目前,包括太平洋安泰人寿在内的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在保单条款内列明,理赔超过规定的时效,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也就是说,从第31日起,保险公司将按照超过天数向受益人支付超期利息,利息一般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此举可以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

  理赔实务中,难免也会遇到一些非理赔人员主观原因导致超期的情况。例如,理赔人员收到一份住院医疗险的理赔,由于被保险人所患的是慢性疾病,需要进行必要的理赔调查,到医院查阅住院病历。可是,该份住院病历不巧被医保局借调,医保局每年做例行的病历抽查,为期二个月,那份病历要过一个半月左右才能还给医院。等理赔人员第二次去医院查阅,结案时已超过30日。若遇到这种情况,太平洋安泰人寿仍将向受益人支付超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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