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健康保险可以根据不同分类标准分为许多种类,比如根据保障范围不同可以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具体险种,但健康险产品的一些特殊条款是一样的,而且这些条款对投保人具有重要意义。下属条款就属于特殊条款,值得投保人重视:
免赔额条款。
该条款是健康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也是健康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该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须自己先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即保险人只负责对其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补偿。
比例给付条款。
又叫共保条款。它规定,对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部分的,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赔偿办法。一般而言,被保险人自己需要承担的自付比例一般为20%-30%,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控制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时的医疗费用总额。
给付限额条款。
该条款针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规定了费用或服务量的最高限额。限额以内由保险人承担,限额以外的部分需要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等待期条款。
又名观察期条款。健康保险合同基本上都设定了这项条款,旨在减少被保险人的逆选择,控制道德风险。该条款规定,在保险单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导致收入减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通常来说,一年短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31天,长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90天-180天。
受益人条款。
该条款规定,一般情况下健康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身,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其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一点与人身保险下的其他保险不同。
体检条款。
该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接受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生或医疗机构的体检,以便保险人确认索赔的有效性和具体赔付金额。该条款适用于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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