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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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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长治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2011年参保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以及个人收费标准等都有所调整。

  据了解,2011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时间从原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确保平稳过渡,今年将一次性征收一年半的居民医疗保险(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缴费由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保险两部分组成,收费标准为:学生儿童75元;低保、重度残疾学生儿童45元;成年人255元;低保成年人135元;重度残疾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75元。

  此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提高至5万元。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7万元提高至10万元。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有增长,三级医院由55%调整为60%;二级医院由60%调整为70%;一级医院由65%调整为7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70%调整为80%。补充医疗保险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式进行赔付,赔付比例提高10%。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以上(含5000元)时,补充医疗保险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式进行赔偿,赔付比例提高10%。

  据介绍,今年参保缴费时间为3月20日——6月20日,办理时居民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以及银行存折。凡采用银行划款缴费的人员要在6月10日前在银行账户中存入足额费用,确保划款成功,逾期没有缴费的居民,将不能如期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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