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后,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人的综合危险情况做出加费、拒保或除外责任处理。
如果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即使是加费,投保人宜尽快投保,获得保障。有真实的案例为证,深圳某女士在投保重疾险时尽管担心会遭到拒保,但她仍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了自己曾做过囊肿切除手术。保险公司审核后,做出了每期加收196.8元的保费决定。两年后,这位女士再次入院被诊断为卵巢癌变,这时已经共缴纳了5200多元保费。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赔付20万元保险金,而且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