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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起沈阳调整医保最低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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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7月起,沈阳市调整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此次调整只涉及以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及部分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今年暂时不作调整。

  从7月起,沈阳市调整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此次调整只涉及以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及部分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今年暂时不作调整。

  6月15日,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下发《关于调整沈阳市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沈阳市统计局《关于提供2010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函》,从2011年7月起,调整沈阳市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将原执行的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57元,调整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212元。

  《通知》提示,本次调整社会平均工资采取网上核定方式,请各参保单位严格按照网上核定通知进行核定。

  根据《通知》要求,沈阳市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应于6月17日开始至6月28日,登录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门户网站(www。syyb。gov。cn),点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网上申报》程序,按网上申报具体操作办法说明及要求将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信息录入至《网上在线申报核定》表中。

  沈阳医保相关政策规定,沈阳市参保单位要以职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但缴费基数不可以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沈阳市的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比例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之和大于单位工资总额的,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特别提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今年暂时不作调整,继续执行2009年度基数2857元。据了解,这是为了缓解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压力,根据沈阳市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选择按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或6。8%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选择后不允许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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