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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单例最高可获赔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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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后医患纠纷将使用第三方调解机制,由保险公司承担医疗事故中的赔偿事宜,昨日,在厦门市卫生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的主持下,《厦门市医责险统保框架协议》正式签署。全市37家公立医疗机构将于本月底前陆续完成各自保险合同的签订工作。

  以后医患纠纷将使用第三方调解机制,由保险公司承担医疗事故中的赔偿事宜,昨日,在厦门市卫生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的主持下,《厦门市医责险统保框架协议》正式签署。全市37家公立医疗机构将于本月底前陆续完成各自保险合同的签订工作。

  4大保险公司:

  联合承保医责险

  此次厦门参保的37家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了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120)、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总投保保费达800多万元,该保费的测算是依据于近三年医疗机构责任赔付情况,以及医务人员数、门急诊量、住院病人数、手术数等具体客观风险指标。承保后,凡在这些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导致的人身损害,均可获得保险理赔,单例最高可获赔30万元。以后医患纠纷将使用第三方调解机制,由保险公司承担医疗事故中的赔偿事宜,昨日,在厦门市卫生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的主持下,《厦门市医责险统保框架协议》正式签署。全市37家公立医疗机构将于本月底前陆续完成各自保险合同的签订工作。

  4大保险公司:

  联合承保医责险

  此次厦门参保的37家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了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120)、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总投保保费达800多万元,该保费的测算是依据于近三年医疗机构责任赔付情况,以及医务人员数、门急诊量、住院病人数、手术数等具体客观风险指标。承保后,凡在这些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导致的人身损害,均可获得保险理赔,单例最高可获赔30万元。以后医患纠纷将使用第三方调解机制,由保险公司承担医疗事故中的赔偿事宜,昨日,在厦门市卫生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的主持下,《厦门市医责险统保框架协议》正式签署。全市37家公立医疗机构将于本月底前陆续完成各自保险合同的签订工作。

  4大保险公司:

  联合承保医责险

  此次厦门参保的37家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了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120)、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总投保保费达800多万元,该保费的测算是依据于近三年医疗机构责任赔付情况,以及医务人员数、门急诊量、住院病人数、手术数等具体客观风险指标。承保后,凡在这些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导致的人身损害,均可获得保险理赔,单例最高可获赔30万元。今后全市部分较大的社会或民营类医院也将纳入这一统保体系中。

  据悉,2009年底,厦门市即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厦门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引入了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作为此项调解工作的重要配套措施,2010年起启动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责险统保的准备工作。

  2010年3月初,厦门市卫生局组织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保的部分社会、民营医疗机构共同推选代表组成了“厦门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招标人联合委员会”,在充分调研外地开展医责险统保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厦门市医疗机构医疗事故赔偿总体情况,制定了医责险统保的需求方案。经厦门市政府协调,由厦门保监局、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确定了具备相关资质的4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组成“共保体”来承保此项业务。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为共保体的首席承保人。

  卫生部门人士:

  此举有三大优点

  据厦门卫生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种医疗机构统保方式购买责任险,将实现医疗机构对于责任风险的控制和科学管理,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购买医责险,实现风险转移,由信誉好、赔付能力充足的商业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事故进行理赔,将医务人员从繁琐的医疗纠纷、赔偿中解脱出来,使其更加专心地投入和开展诊疗活动;二是以全市全部公立医疗机构作为一个统保的整体来参保,共同分担、抵御医疗责任的风险;三是通过续保费率调整来建立一项奖惩机制,鼓励那些注重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发生较少机构来年续保时可以得到保费支出减少的奖励,相反,事故频发、赔偿较多的机构的续保保费则相应增多。

  医疗责任保险在世界上已有大约百年的发展史。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医疗责任保险属于强制性险种,投保率甚至高达100%,而且费用相当昂贵,保险费通常是医生收入的10%~30%左右。境外的医疗责任保险通常可分为自保型和政府投保型两类,像英国和我国香港特区就是采用政府投保型。今后全市部分较大的社会或民营类医院也将纳入这一统保体系中。

  据悉,2009年底,厦门市即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厦门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引入了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作为此项调解工作的重要配套措施,2010年起启动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责险统保的准备工作。

  2010年3月初,厦门市卫生局组织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保的部分社会、民营医疗机构共同推选代表组成了“厦门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招标人联合委员会”,在充分调研外地开展医责险统保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厦门市医疗机构医疗事故赔偿总体情况,制定了医责险统保的需求方案。经厦门市政府协调,由厦门保监局、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确定了具备相关资质的4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组成“共保体”来承保此项业务。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为共保体的首席承保人。

  卫生部门人士:

  此举有三大优点

  据厦门卫生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种医疗机构统保方式购买责任险,将实现医疗机构对于责任风险的控制和科学管理,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购买医责险,实现风险转移,由信誉好、赔付能力充足的商业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事故进行理赔,将医务人员从繁琐的医疗纠纷、赔偿中解脱出来,使其更加专心地投入和开展诊疗活动;二是以全市全部公立医疗机构作为一个统保的整体来参保,共同分担、抵御医疗责任的风险;三是通过续保费率调整来建立一项奖惩机制,鼓励那些注重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发生较少机构来年续保时可以得到保费支出减少的奖励,相反,事故频发、赔偿较多的机构的续保保费则相应增多。

  医疗责任保险在世界上已有大约百年的发展史。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医疗责任保险属于强制性险种,投保率甚至高达100%,而且费用相当昂贵,保险费通常是医生收入的10%~30%左右。境外的医疗责任保险通常可分为自保型和政府投保型两类,像英国和我国香港特区就是采用政府投保型。今后全市部分较大的社会或民营类医院也将纳入这一统保体系中。

  据悉,2009年底,厦门市即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厦门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引入了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作为此项调解工作的重要配套措施,2010年起启动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责险统保的准备工作。

  2010年3月初,厦门市卫生局组织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保的部分社会、民营医疗机构共同推选代表组成了“厦门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招标人联合委员会”,在充分调研外地开展医责险统保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厦门市医疗机构医疗事故赔偿总体情况,制定了医责险统保的需求方案。经厦门市政府协调,由厦门保监局、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确定了具备相关资质的4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组成“共保体”来承保此项业务。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为共保体的首席承保人。

  卫生部门人士:

  此举有三大优点

  据厦门卫生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种医疗机构统保方式购买责任险,将实现医疗机构对于责任风险的控制和科学管理,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购买医责险,实现风险转移,由信誉好、赔付能力充足的商业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事故进行理赔,将医务人员从繁琐的医疗纠纷、赔偿中解脱出来,使其更加专心地投入和开展诊疗活动;二是以全市全部公立医疗机构作为一个统保的整体来参保,共同分担、抵御医疗责任的风险;三是通过续保费率调整来建立一项奖惩机制,鼓励那些注重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发生较少机构来年续保时可以得到保费支出减少的奖励,相反,事故频发、赔偿较多的机构的续保保费则相应增多。

  医疗责任保险在世界上已有大约百年的发展史。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医疗责任保险属于强制性险种,投保率甚至高达100%,而且费用相当昂贵,保险费通常是医生收入的10%~30%左右。境外的医疗责任保险通常可分为自保型和政府投保型两类,像英国和我国香港特区就是采用政府投保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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