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社会医疗费用可100%报销。
困难者民政部门为其缴费
根据办法,具有深圳户籍且退出现役,抚恤关系在深圳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按《医保办法》有关规定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
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残疾军人,其社会医疗保险费单位缴交部分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负担;个人缴交部分由个人负担,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负担。残疾军人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统一为其办理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手续。
同时具有离休人员和残疾军人身份的人员,其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依照离休人员身份处理。
社会医疗保险费用100%报销
为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政府以每人5万元的标准设立残疾军人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用于支付残疾军人的非社会医疗保险费用。
残疾军人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可凭社会保障卡记账。残疾军人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先行垫付现金,其后可凭有关资料到市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申请报销。
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100%报销;非社会医疗保险费用在残疾军人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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