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
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备受关注。这部共1万多字的法律包括12章98条,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多项与百姓密切相关的内容。这部法律给百姓带来哪些实惠?对于企业又会产生哪些影响?近日,记者就此问题专访了省人社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传禛,解读新法的亮点。
●关注
我省正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地方配套法规
“社会保险制度从建立到发展至今,已经走过了100多年的历史。此次国家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它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完整框架。”据王传禛介绍,法律是制定政策的依据,国家还会根据《社会保险法》制定一些实施细则,我省一方面要对原来的法规及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和修订,确保社会保险的法制统一,待工作完成后,省人社厅将向社会公布有效的和修订后的政策文件。另一方面,将积极着手研究制定地方配套法规,主要是调研起草《吉林省社会保险条例》,该项工作已经列入了人大立法规划,预计该条例有望明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亮点一·统筹城乡
社保全覆盖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全面覆盖和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基本框架,这是立法的一个亮点。”王传禛表示,新的《社会保险法》将养老和
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
生育保险将覆盖全体职业人群。在全面覆盖方面,以养老和医疗保险为例,在城镇有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在农村有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法律还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际惯例,将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也纳入我国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在统筹城乡方面,法律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范围,并进一步明确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另外,法律还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参加社会保险。
●亮点二·养老保险
缴费不满15年可延缴
李先生47岁参加养老保险,到法定退休年龄60岁时,他只缴费13年,按之前规定,缴费不满15年,不能享受按月领取
养老金待遇,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存款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而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是允许参保个人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另一个渠道是参保个人可以转入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2005年,我省曾制定了相关政策,规定缴费不满15年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向后延缴,与此次立法的内容不谋而合。
●亮点三·生育保险
夫有保险 妻生孩子能报销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王传禛说:“这也就是说,丈夫有工作,参加了生育保险,但是他的妻子没有工作,没有参保,如果妻子生孩子,那么同样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亮点四·工伤保险
基金可先行垫付工伤账
某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老王在工作中受了伤,面对需要自行支付的高额医疗费,承包商和建筑商之间却互相推诿,老王只能自己先垫钱看病。《社会保险法》出台后,老王就不用为工伤治疗费用担心了。
据王传禛介绍,《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这充分体现了政府保护职工身心健康的立法本意,也是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后,恶意逃避工伤保险责任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亮点五·失业保险金
领失业金者可免费参加医保
小李是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金,可是他得了急性阑尾炎,由于没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不能享受医保待遇,所以他只能自己垫付。为保障失业的弱势群体医疗保障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用缴费。
●亮点六·病残津贴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可得保障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如果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意味着,今后只要符合条件,遗属都能及时拿到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这样既可以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也可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此外,《社会保险法》还规定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病残津贴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王处长解释说,这是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从法律上保障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基本生活。
●亮点七·社保跨地区
社保关系可“随身带走”
《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样社会保险关系“随身带走”,给参保人员提供更多方便。另外,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外,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可以实现跨地区转移,缴费年限也累计计算。
“这一规定打破了统筹地区间社会保险的壁垒,用人单位能够更加自由地选择本单位所用的人才,而不必为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研究变通的留人方法。这为劳动力跨地区自由流动,建立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创造了基础。”王传禛说。
●亮点八·处罚力度
单位不缴社保最高罚款3倍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这些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据王传禛介绍,在以往的社会实践中,由于社会保险制度不统一,强制性弱、处罚力度小等原因,有的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参保或少缴社会保险费,导致这些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偏低,而对于规范用工的企业来说,用工成本则相对增加,使用人单位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同的成本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