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首次明确规定:1年期以上的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新办法实施已一周,记者昨天分别采访已购买健康险和未购买健康险的市民各10名,其中仅有两名购买健康险的市民表示听过“犹豫期”一说,其他均未曾听说“反悔”还可免费。
据介绍,犹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但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如在此期间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减少,减少的部分将由投保人承担。但很多保险代理人在推销保险时,往往会回避告知投保人的权利,这其中就包括“犹豫期”,在客户提出退保请求后,保险代理人有的借口说退保手续过于繁琐;有的甚至提出要扣一部分费用等。
此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相当于将这一做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明确,对广大投保人可谓是极大的利好。针对一些投保人不能很好利用“犹豫期”的问题,深圳保险同业公会有关负责人提出以下建议: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后,一定要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因为保险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同时,投保人发现不妥,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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