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不幸的家庭,丈夫郑先生患有重度糖尿病和严重尿毒症,每月的医疗费高达3000元;儿子东东(化名)在4岁时被确诊患上了“地中海贫血症”,2010年6月5日,年仅8岁的东东在手术治疗中不幸逝世。
忍着丧儿的巨大悲痛,这个因病致贫的家庭向已经为儿子缴足了8年保费的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没想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东东是因为“先天性疾病或遗传疾病”身故的,这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范围。郑先生懵了,他告诉记者,8年来,他们节衣缩食为儿子缴足了逾2万元的保费,但是直到拿到《拒赔通知书》,他们一家才知道儿子的保险有“免责条款”,此前保险公司从未明确告知过,他们不能接受!
给儿子投了保险,交了8年保险费,结果在儿子患了地中海贫血病故之后,却被保险公司拒赔,郑先生决定以“典型违约行为”为由,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昨天正式对此立案。
爱子心切为儿购保险
郑先生向记者详细叙述了此番保险风波的过程。那是1997年8月,刚满11个月的小东东长得白白胖胖,红扑扑的脸蛋煞是惹人喜爱。郑太太决定为爱儿购买一份生存养老型保险。恰巧,当时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正在大力宣传其公司保险产品———锦绣前程保险(B型)。
根据该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每年缴交2580元的保险费至被保险人东东18岁。东东如果生存至25岁,可以获得9万元婚嫁金,如生存至60岁,将可获30万元养老金。这样的保险条款打动了郑太太的心,当年8月11日,郑太太决定为儿子购买保额5000元的锦绣前程保险(B型)一份。在填完保单,经保险公司审查完,缴纳首期保费后,郑太太才拿到此份保险的正式合同。保险从当日起生效。
1998年12月,职业是护士的郑太太出于健康的考虑,决定带儿子做一次身体检查,结果医生发现东东患有贫血症。
患地中海贫血小东东病故
2001年2月,小东东被确诊为地中海贫血症,且症状开始显现,每月要进行好几次输血,同时还要频繁地进行“排铁”治疗。没想到,这时的郑先生开始患上尿毒症,父子俩昂贵的医疗费用,一下子使原本幸福的家庭陷入了困境。想到已经买了的保险能为东东以后的生活和疾病治疗提供保障,夫妇俩节衣缩食坚持每年缴足保费,这样他们整整坚持了八年,小东东今年也快到九岁了。
然而,不幸的是,今年6月4日,小东东在一次手术治疗过程中离开了人世,全家顿时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中。夫妇俩忍着丧子的哀痛,去派出所注销了东东的户口。这时,他们想到了为东东整整买了8年的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第八条“被保险人在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时,按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保险金,并无息偿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条款。
据此,郑太太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要求赔付70640元。
保险公司拒赔
20天后,郑先生夫妇收到的却是一份《拒赔通知书》,其称东东是地中海贫血患儿,这属先天性遗传病,根据《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不予理赔,只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计1.5万余元。
郑先生夫妇赶快翻开已尘封了多年的《保险合同》,一看才发现在“责任免除”一项中的第6款写有“被保险人因‘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对此,郑先生夫妇十分不解,为东东购买此保险时,孩子并未发病,在保险生效3年多了,小东东才在2001年2月被确诊患上地中海贫血。从投保开始,保险公司从未要求带孩子到医院检查身体,而夫妇两人都没有地中海贫血病家族史,对孩子的病情根本就没有预见性。郑先生说,都连续投保八年了,现在小东东身故了,保险公司却不赔偿,这根本是在推卸责任。
郑先生夫妇的代理律师表示,《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事实是,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对“免责条款”没有善意、及时、积极地和原告进行沟通,未尽到告知义务。
专家支招
一位保险界专业人士告诉记者,各类保险中,一般在合同中都会有“责任免除”的条款,这是保险合同中的关键部分,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在投保前投保人一定要求保险公司出具主要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仔细认真阅读,谨防误签不利的保险合同。
一般保险公司会把有家族史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列为免除责任,除上述病种,“先天性遗传性疾病”一般也是免责条款之一。如果投保人有家族遗传病史或是某种特定病史的话,一定要在投保前就仔细具体询问清楚哪些是属于“免责”的病种,最好要求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写明具体的病种,越细越好。如果免责条款对自己不利,最好挑选其他适合自己的保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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