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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投保户信息 骗取公司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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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刘身为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代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单据,将本公司的保险费16.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2006年2月至7月,刘某在人保青云谱支公司担任保险代理人期间,利用打收条的方式,从该公司业务科长老刘处,领取盖好公章的空白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保险单299份。

  同年10月18日,中行某支行要求人保青云谱支公司核对该公司保险代理人小刘办理的两张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保险单时才发现,公司留存的保险单与银行留存的同一保险单内容不符。业务科长老刘赶忙报案。

  原来,刘某在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采取编造被保险人的身份及投保房屋等基本信息、降低保险费用或缩短保险期限等手段签发虚假投保单,伪造157份保险单业务存根(保险公司留存做账联),使该联存根与投保人存根、银行存根(投保人交款银行留存联)上的保险费不一致,从而达到骗取保险费差额的目的,侵吞保险费共计16.8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刘某的妻子人民币16.8万元,并发还人保青云谱支公司。

  近日,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律师点评: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小刘身为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代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单据,将本公司的保险费16.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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