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所投保险有5个险种,其中包括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在合同的健康告知书上,没有以往病史的标注或说明。陈先生妻子胡女士介绍,当时营销员推销保险时,曾经问过其丈夫以前的疾病情况,“当时我说他曾经有些腰疼,去年10月份刚刚治好,营销员说没有大的影响,所以我们就签了合同。”胡女士还表示,她和丈夫对保险一无所知,而且丈夫几乎是个文盲,所以他们并不知道没有把该病写在合同里就是“隐瞒病史”。
但保险公司认为,陈先生在投保前3个月刚刚在医院治疗过,应该清楚自己的病史,但并未告知公司;且在投保后很短的时间内,该投保人就又去医院治病,显然有隐瞒病史的嫌疑。故认定投保人违反合同条款,所以将合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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