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可以为我国农村
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所借鉴。
(一)明确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险中的职责
医疗保障尤其是公共卫生保健,是典型的社会“公共产品”,它要面向全社会。而我国农民由于其收入水平偏低,根本无法真正享有医疗保障,所以,国家应当在医疗保障方面给予农民更多的支持和保护,将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国家
社会保险的总体规划,这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我国政府应主要从以下二个方面着手:一是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当把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补贴作为一项预算内财政支出,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保证资金的稳定性,并要根据财政状况不断地增加投入。同时,政府还应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支持,广泛吸纳各种社会慈善捐赠,以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二是政策支持。国家或省级政府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从而解决认识上的不同,保障和促进这一制度的规范、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分地区、分阶段地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农村幅员广大,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为农村实施统一的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障,在一段时间内很难实现。同时,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因而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不可搞“一刀切”,这与国外的农村医疗保险各有各的特点是一样的,所以,我们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有所侧重和区别。对于东部沿海及城市郊区等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的富裕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医疗保障体制建设应纳入一体化发展,农民的健康保障体制可以向城镇过渡,直至结合。对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在发展和完善现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尝试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目前重点是抓好脱贫致富工作和社会互助与优抚工作的发展,先解决温饱问题,同时鼓励农民根据自愿的原则建立合作医疗保险。
(三)健全各级管理机构,加强资金管理
为确保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和支付过程实现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上述各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这就要求我国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需要从上至下逐级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办公室和人员,负责有关农村医疗保险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加强对医疗基金的管理。实行独立建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实现资金运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资金的管理使用部门应定期向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督查、审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增加透明度,使农民放心,增强合作医疗的吸引力,提高农民合作医疗的参保率。
(四)加大乡村卫生机构的建设力度
随着我国集体经济的解体,不少地方的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也随之解体,农村卫生技术人才大量流失,一些农村缺医少药状况相当严重,再加上国家与集体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在本来不足的情况下又明显减少,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供需矛盾已日趋尖锐。而乡村两级卫生服务机构既是构成合作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施合作医疗的主要载体,是整个农村医疗保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从国外来看,各国政府都不同程度地承担了这部分公共卫生服务建设的责任,出资兴建乡村卫生服务机构,配备卫生人员和装备等。所以,我国政府有必要加快农村卫生发展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加大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投入,调整乡(镇)卫生院的规模、功能和布局,整合卫生资源,充分满足广大农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五)建立完善对贫困农民的医疗援助制度
国外对于贫困农民多是由政府提供免费的医疗卫生服务,这项制度对于维持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从我国目前来看,农村贫困人口还占相当比例,而我国政府的经济能力又是有限的,根本无力包揽全国农民的医疗事务,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专门针对有病却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贫困人群进行医疗援助制度,对农村贫困人口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不失为一项替代性的措施。这样可以把医疗救助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使贫困者得到真正、有效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