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9日,45岁的张伟因患心肌梗塞在兰州某医院接受了心脏支架手术。
手术后张伟持购买的健康保险向中国人寿兰州分公司提出理赔。但对方以张伟所患疾病不符合心脏病条件为由,拒绝理赔。多次协商无果后,张伟将中国人寿兰州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双倍赔偿。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中国人寿兰州分公司双倍赔付张伟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兰州中院将对该案进行二审开庭。
2009年2月5日,张伟在医院检查时发现患心肌梗塞。
4天后,张伟进行了冠脉造影检查,并接受了心脏支架手术。术后张伟夫妇想到了曾在2007年7月购买过一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康宁终身险,合同中约定“在这份保险合同生效180天后,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基本数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于是,张伟找到了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两个月后,张伟却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
该案在一审中,双方就张伟所患的疾病是否是保险合同中所规定重大疾病——心肌梗塞展开了激烈地争论。保险公司认为心肌梗塞在诊断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血液内心脏霉素含量异常增加以及典型的胸痛症状,张伟不符合这些标准,因此不作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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