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1年1月1日和2002年1月1日,A医疗器械厂(以下简称A厂)连续两年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2001年2月1日,客户孔某经手术在体内安装了A厂生产的心脏起搏器。2002年11月26日,孔某安装的心脏起搏器出现裂缝。孔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厂赔偿手术费、误工费等实际支出,另要求依据A厂与B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合同赔偿100万元。
分析
本案既是典型的产品责任保险理赔案例,又涉及产品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依据《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应首先明确心脏起搏器的质量问题,如果心脏起搏器属于不合格产品,则产品制造者A厂应当对产品致人损害事实承担赔偿责任。
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医用产品鉴定单位对孔某取出的心脏起搏器进行鉴定分析,认为心脏起搏器是医用产品,每个人的具体生理条件不同,产品出厂时也未承诺使用年限,况且目前的医学技术水平还没有达到产品能够替代心脏终身使用的程度,因此该心脏起搏器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的行业标准,是合格产品。法院据此判决,A厂无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依照责任保险的原理,被保险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是保险人分析承保风险和定损理赔的主要依据,也是被保险人保险索赔的依据。因此,本案中B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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