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记者获悉,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出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省开始组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保费全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通知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如失业保险参保地与失业前单位职工医保统筹地区不一致或失业前单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参加失业前单位所在地的职工医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职工医保关系可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剩余期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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