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表示,如何确定理赔金额要看投保的具体险种,如果存在重复投保的情况就可能按照损失补偿的原则,只赔偿保险价值的部分。
医疗费用型险种可能重复投保
中意人寿广东省分公司保险专家蔡仁军告诉记者,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除财产险可能存在重复投保情况外,医疗费用型的保险也可能存在重复投保情况。
财险案例:投保人将其总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80万元、120万元。之后王先生的房子被大火全部烧毁,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A公司应该赔偿40万元,B公司应该赔偿60万元,不会出现A公司赔偿80万元,B公司同时赔偿120万元的情况。
据介绍,财产险的赔付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否则投保人就会获取额外利益100万元,容易诱发道德风险。
案例一:在三家公司投重疾险
李先生被医院确诊为尿毒症。在此之前,李先生分别在3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均为15万元的3份重疾险。重疾险不存在重复投保,且尿毒症属重疾保险范围,因此每家公司都赔付15万元保险金,总计45万元。重大疾病保险属定额给付型险种,索赔时不需发票和住院费用清单。
案例二:在两家公司投保定期寿险
吕先生今年38岁,因肺癌于今年5月身故。此之前,吕太太为丈夫在两家公司分别投保了保额为15万元和30万元的定期寿险。定期寿险不存在重复投保,身故属定期寿险保险责任,因此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付了15万元和31.8万元保险金(包括续保奖励)。定期寿险属定额给付型险种,索赔时也不需要发票和住院费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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