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责任在于将风险均摊,使风险水平控制在可以承受的基础上。因为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各种天灾人祸、生老病死等风险都有一定的比例,如果由全社会民众来平均承担,将不会对民众的生活造成太大的困难。当然保险公司自身要承受一定的风险,但同时保险公司的回报也是丰厚。但现在保险公司不愿承担全部的风险,设置了最高投保限额、不接受某些人的投保以回避风险等等有利于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以保证保险公司不承担可能发生较大损失的风险。而置被保险人的利益于不顾,单方面制定保险条款,在保险推销上采取高额回扣等手段损害被保险人的权益。在险种设置上推出许多貌似比储蓄利息高实则低于储蓄利息的险种,与银行争客户。
一、被保险人在发生
重大疾病和高度残疾时,给付的保险金不够高,不能有效解决被保险人的高额医疗费的负担。只能相对减轻医疗费的负担,这对于那些真正想完全康复而又经济困难的人来说无疑于杯水车薪无济于事。
二、保险公司对需赔付保险金的疾病或残疾范围不够广,除了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及身体高度残疾外,还应包括其他有可能产生高额医疗费从而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出现困难的疾病和残疾。
三、对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必要给付高额的赔偿金,因为被保险人身故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来讲并不是一定会造成多大的经济困难。
四、责任免除范围过广,如对患艾滋病、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和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和核污染引起的疾病,都被列于免责范围,不太合适。这些情况被保险人也不是愿意发生而且也是不可预见的,并非被保险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因此保险公司以应该承担此类风险。
五、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被保险人无权修改条款,没有体现公平与公正原则,损害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建议:保险公司可以开办保险医院,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和受到的
意外伤害进行治疗。同时取消身故时的高倍赔付,从而降低缴付的保险费。取消最高赔付限制放宽给付范围,实行实报实销,切实减小被保险人的风险。
有利方面如下:
一、有利于保险业和医疗卫生业的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是一项极需发展的行业,我国在医疗保健水平还很落后、急需资金投入,保险的公司投资医疗业,不但能解决医疗业资金不足,水平落后的状况,而且可以使保险资金能够达到合理利用,得到稳定的回报。
二、保险公司开办保险医院,免除了被保险人发生急病或受到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的核实与审定,从而避免了许多麻烦。而医院对于那些重病号也没了高额医疗费用无法收回的后顾之忧,患者由于疾病能够得到及时彻底的治疗,不必因为经济问题而延误治疗时机,也受益非浅。这样对于三方都有利。
三、有利于医疗体制的改革,保险公司开医院改变了医院由国家投资卫生部门主管的单一局面,促进了医院之间的相互竞争。由于保险医院中所有的高额医疗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支付,相当于医院自己负担,因此对于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水平、尽早治愈患者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从而促使其他非保险公司在降低医疗费用,提高服务水平,医疗水平上下大功夫。
四、对国家社会来讲,如果全民都参加医疗保险,一旦出现什么天灾人祸,国家可以省去许多麻烦,社会可以减少许多不稳定因素,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就会提高一个层次。
五、有利于公费医疗体制改革,控制公费医疗费的上升,堵住漏洞。
六、如果全民都参加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人们生活就没有后顾之忧,人们不必为了防范风险而存大笔钱。这些钱将大量用于投资和消费上,这对于推动社会消费,启动消费市场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