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小黄的父亲在4年前为其投保
康宁终身保险,去年,小黄被诊断患有风湿性心脏病,还做了手术。小黄本以为可以从保险公司拿到12万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料却遭到对方拒绝。无奈之下,小黄将
中国人寿[16.13-0.68%股吧研报]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告上法庭。该案昨日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状告保险公司索要重疾保险金
小黄的父亲黄先生是在2006年4月22日为小黄购买的康宁终身保险,保额为6万元,当年小黄17岁。去年11月24日,小黄患病入住该公司指定的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经医院诊断,其患有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关闭不全(重度),主动脉瓣关不全,左心扩大、心功能1级。随后医院对小黄进行了手术。
在康宁终身保险利益条款中,保险责任部分列有“被保险人在本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小黄认为其所患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在治疗出院后,她随即向该公司要求支付12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却收到了对方拒绝给付保证金的通知书。无奈之下,小黄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12万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该公司为何不愿支付?此案在福田法院一审时,他们曾辩称,小黄的病情尚未达到《康宁终身保险》条款承保的责任范围;根据《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相关规定,小黄住院期间所实施的手术也不属于本条款责任范畴。
一审:格式条款有歧义应支付保险金
据了解,在“康宁终身保险利益保障条款”释义部分列有“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注1);(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注2)……”另在下一段列有“注释:1、心脏病(心肌梗塞)是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对于该条款,双方的理解不一。小黄认为,心脏病的范畴比心肌梗塞要广,该条款的意思是,只要是心脏病就符合合同的范围,后面的注释是指心肌梗塞的注释,其他类型的心脏病也属于该合同范围。而该公司则认为,该条款规定的承保重大疾病范围中的心脏病指的是心肌梗塞,并非所有的心脏病都属于重大疾病。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条款既可理解为重大疾病中关于心脏病的保险是仅指对心脏病中的心肌梗塞进行保险,也可理解为对心脏病包括心肌梗塞进行保险。因为如果保险合同仅对心脏病中的心肌梗塞进行保险,则应直接表述为心肌梗塞或心脏病中的心肌梗塞。由于字面上存在不同的解释,造成该条款属于歧义条款。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应对提供格式条款方作不利解释,因此法院判处,该公司支付小黄12万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审:双方愿意调解但未提出方案
对此判决结果不服,该公司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他们坚持其一审时的意见,并且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其“康宁终身保险利益保障条款”第11条为“歧义条款”属错误认定,因为法院未将条款联系上下文理解。从条款表述看,条款仅承保重大疾病中的心肌梗塞,而不应是所有心脏病,如果承保所有心脏病,条款中的释义部分应对心脏病以及其所包括的范围等做出解释。若按一审判决,条款中的“注释”部分就失去意义,直接表述为“心脏病”即可。
而小黄方则坚持,其情况属于保险公司该保险的范围,该方代理人表示,如果只是对心肌梗塞进行保险,为什么保险公司不直接写心肌梗塞,按照普通人的理解,都会对条款理解为只要是心脏病就可以进行保险。
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该公司方表示愿意调解,小黄方也表示可以调解。但双方均未在庭上提出相关调解方案。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