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点:
费用有补偿;住院有保障,多份更优惠;省心更省钱,保证续保期;保障不间断,犹豫期设计;贴心关怀您,人性化设计;满足您需求。
投保示例:
李先生,今年30岁,从事销售工作,月均收入约8000元。平时工作忙、压力大,常常感到身体吃不消,虽然有
社保,但仍然最担心的就是得了大病,因为社会医疗保障无法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而大笔的医疗费用势必会影响家人生活。
鸿盛
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15万+附加鸿盛提前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B)15万+附加住院费用
医疗保险(B)(包含基本+可选)5份
本计划首年年交保费:5931元,交费期限30年(注:附加险只能在主险交费期内附加)
主要保险利益:
住院费用保险金:30天等待期后,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床位费、医疗费及住院前后各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产生的门诊费,已经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照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的余额分项给付保险金;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按照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的65%分项给付保险金。
手术费用保险金:30天等待期后,每次住院并施行手术,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照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余额给付保险金;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按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每次器官移植手术最高可达50000元,每次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最高可达7500元。
重大疾病保险金:90天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可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拥有身故保障15万元;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零。
保证续保: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保险期间为一年,保证续保期间为5年。
犹豫期:自您签收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险种转换: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不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请您及时将“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合同”转换为“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合同”。如果您按时向我们交纳保险费,自您申请转换本附加险合同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合同”开始生效,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