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相同。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身故日主险合同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遭受以下A类至D类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身故日主险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身故日主险合同的账户价值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则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客车和轿车期间(自进入客车和轿车车厢起至走出客车和轿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2.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险责任免除所列情况;
2)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3)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并按主险条款第4.5条“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规定处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A类至D类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再承担额外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3)被保险人在客车、轿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
3合同效力
3.1、合同成立与生效
主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随即成立,主险合同生效,本险加险合同随即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当本公司收到解除主险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险合同也相应终止。
4风险保险费
4.1、风险保险费
指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身故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障利益所收取的保险费。
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2、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3、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1)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3)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申请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须提供);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被保险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宣告死亡的处理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5.5、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6、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其他事项
6.1、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2、特别提示
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D款)》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一部分,其风险保险费将并入主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不可分解。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当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名词释义
1、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交通工具
指民航班机、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客车、轿车。
3、医院
指依法设立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但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