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宁区教育局出台《教职工大病救助“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设立“互助金”,依靠教职工互助的力量,减轻身患重症的教职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办法》规定,凡江宁区教育系统在职在编的教职工,本着自愿原则,交纳互助金者即有资格接受救助;参加互助金者须每人每年交纳“爱心互助金”10元,学校为教职工每人每年配比交纳10元,区教育局每年筹资20万元,其他渠道筹资10万元;在参加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按照本区城镇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互助金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含1万元)均可申请;教职工住院年自费在1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按10%救助、年自费在10万元-20万元(含10万元)救助2万元、年自费在20万元以上的救助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