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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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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疾病保障: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发生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无息返还所交保费,保险责任终止。

  (平保发[2002]207号,2002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年龄为16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

  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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