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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城市医疗救助办法正式出台 关注贫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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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解决城市贫困居民因患重病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省政府日前正式批转《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即日起实施。《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医疗救助范围

  第一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一)自主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二)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发生的、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的救助。(三)特殊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发生的、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的门诊费用(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的救助。(四)日常救助。对“三无”人员、7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发给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金。(五)定额救助。对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治疗的低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经调查审核后,给予一定金额救助,帮助其及时住院治疗。(六)二次救助。对享受上述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各地可根据当年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结余情况再次给予救助。

  第二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政府酌情帮助解决;(二)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费用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一年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

  自杀镶牙整容等不属救助范围

  下列六种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项医疗救助范围: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等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本项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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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出台农村医疗救助办法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1月18日讯?省政府日前正式批转《福建省农村医疗救助办法》,即日起正式实施。《福建省农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办法,福建省将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农村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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