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消费者对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或计划、服务提供者具有一定的选择权,但也常受到一些限制,比如购买时的年龄、健康状况(许多保险公司如果认为申请人风险过高,可以拒保)和支付能力等。此外,近年许多欧盟国家扩展了法定健康保障的可选择范围。因此,尽管消费者在商业健康保险中拥有比较灵活的选择权,但法定保障和商业保障之间选择权大小的差距已经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缩小。
(二)商业健康保险的供给
1.提供商业健康保险的机构
主要包括相互基金协会(mutualandprovidentassociations)、商业保险公司、法定健康保险基金和雇主。在西欧和北欧许多国家,相互基金协会在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上占据主导位置。但由于商业保险公司的进入,相互基金协会的市场份额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下降。有些国家,商业健康保险只能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商业保险公司的数目在每个成员国各不相同,从5个或更少到大约50至100个。法国比较特殊,大约有1000家。许多国家商业健康保险市场集中度比较高,大多数国家中前三家公司的业务规模占有超过50%的市场份额。
2.商业健康保险的承保条件和保费
商业健康保险通常仅为65岁以下的人提供短期保险保障。保险公司一般可以拒绝购买者的投保请求、加费承保、使用除外责任、等待期和费用分摊条款。
近年来,德国、比利时、法国、斯洛文尼亚等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监管规定愈加严格,比如,保险公司不能因为申请人残疾或疾病而拒保,要求实施终身保障(保证续保)等。严格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使更多的人能够自由选择商业健康保险,特别是对老年人、不富裕的人及慢性病人,否则这些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非常困难或非常昂贵。
3.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关系
有些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注重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密切合作,这在一些国家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不过,保险公司在这一过程中一般非常谨慎,因为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作,如果限制了保险客户就医的选择权,往往是不受欢迎的。多数保险公司以既往服务费为基础向服务提供者支付费用,所付费用通常高于公共融资的健康医疗服务所付费用。在一些国家,保险公司利用公立医院中的私家病床为保险客户提供服务。
4.保险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商业健康保险在许多国家都是盈利性的。虽然商业保险公司管理费用占总收入的比例往往高于法定健康保健系统,但仍然能够保持稳定的利润率。大约一半的欧盟成员国,保险公司赔款支出占保费收入的比例在7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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