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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残疾鉴定适用标准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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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9年11月,投保人江西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寿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团体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总数100人,意外伤残险每人10万元,医疗险每人2万元。保险期间一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为80%。

  诚然,中国人民银行在1998年制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当时有着现实的积极意义。但时至今日,如寿险公司仍把这个标准作为拒赔的挡箭牌确有不妥。

  首先,1998年我国还没有伤残鉴定的国家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国在工伤、道路交通事故等领域已经有了国家标准。而目前所执行的各种国家标准伤残情形都是按照十级分类法,其中八、九、十级伤残是轻微伤残,也是最常见的伤残。换句话说,也是寿险公司可能面对的数量最多的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如果依然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绝大多数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

  其次,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是监管机关而不是主管机关,因此仍沿用当年人民银行制定的标准已不符合当今的政策形势。

  综上所述,建议寿险公司重新选定残疾鉴定的标准,最好能与国家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一致,既体现公司的人性化经营原则,又能避免相关诉讼案件的发生,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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