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珙县县政府出台了《珙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切实缓解了该县城乡贫困群众患重特大疾病就医难问题。该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该办法的救助对象是民政对象暨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1—2级)人员及60岁以上老人,因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城乡困难群众。并对重特大疾病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监督管理都做了细化规范,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更加人性化、法制化。
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含高额商业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含二次补偿)和民政医疗救助报销后,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二次医疗分段救助:一年内患者住院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自行承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以下标准分段救助:5001—10000元,按60%计算救助金额;10001元—30000元,按70%计算救助金额;30001元—50000元的,按80%计算救助金额;50001元以上的,按90%计算救助金额。在按以上标准分段救助时,同一救助对象一年内只能申请救助1次,且救助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救助对象累计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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