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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买商业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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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日,记者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苏州市区2012年度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将进行调整提高。本次调整涉及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保健补贴等方面,于今年4月1日起执行。

  2日,记者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苏州市区2012年度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将进行调整提高。本次调整涉及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保健补贴等方面,于今年4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此次调整后,苏州市区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全年记入标准,将增加50元,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70周岁以下由950元提高到100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由115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400元提高到1450元。

  职工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费用中,由职工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限额标准,分别提高为:在职职工由2500元提高到2800元,退休人员由3000元提高到3300元。已办理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发生血友病专科治疗药品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限额由8000元提高到60000元,结付比例不变。经审定的特困人员,在苏州市市区救助医疗机构就医时,门诊医疗费用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其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元范围内享受的医疗救助的标准,由80%提高至85%,住院起付线费用全额补助,其余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由80%提高至85%。苏州市区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保健补贴标准由现行700元提高到900元。在残疾军人保障上,苏州将提高市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筹资标准,将残疾军人专项基金统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残疾军人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0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5000元。

  此外,本次调整还拓展了苏州市区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参保人员可将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阳光健身卡”或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保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在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可使用限额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往年结余金额在6000元以上的,可使用限额由1000元提高到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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