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个人口大国,虽然实施了人口计划生育但是每年我国的人口仍在持续不断的大量增长,而健康是国民生活的常议话题,在我国的健康保险理赔中,每年的医疗花费金额巨大,通常这是由于治疗和处方开药所致,然而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原因,那就是欺诈。2000年,美国健康保险理赔欺诈占同期医疗总费用的38%,如今,我国政府机构和一些保险机构已逐步认识到其危害性和严重性,并尝试采取措施应对。
何谓“健康险欺诈”?它是指通过对事实、权限、保险费、索赔、再保等方面故意作假的行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其中,需要特别注意其与“医疗滥用”的区别。医疗滥用一般指的是不公平地使用了医疗资源,供方(医疗服务提供者)或需方(被保险人)使用超过授权资格之外的钱款或医疗服务,但是他们并未构成“故意”欺诈的要素,因此并非欺诈。
欺诈可以从实施者和支付环境两个范畴来进行分类。
基于欺诈的实施者,可以分成三种:供方(医疗服务提供者)欺诈、需方(被保险人)欺诈以及保险方(含保险公司员工、代理人方和经纪方)欺诈。
1.在1999年美国健康保险协会(HIAA)对保户的反欺诈调查中,超过80%的供方被怀疑涉及欺诈,涉及欺诈的供方包括了个人医师、医院及诊所、药剂师、检验机构等。供方欺诈形式主要体现为四种:索赔作假(索赔并未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账单作假(通常指的是账单体现的是更高价格的服务)、伪造诊断或服务日期、处方作假。
2.需方(被保险人)欺诈包含索赔欺诈、投保欺诈、权限欺诈。
3.保险方欺诈是指由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内雇员造成的欺诈,又被称为健康保险的“内部欺诈”。由于“内部欺诈”最终都是需要保险公司向保户和股东负责的,因此由内部产生的欺诈也应受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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