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日前出台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本市将实施惠及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5月3日起开始受理申报。建立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今年“20项民心工程”之一,也使本市成为全国首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省级城市。
据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适用于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都可以当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无需参保人再另行缴纳保险费用。按照《暂行规定》,对已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附赠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参保人因突发性、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将按照该《暂行规定》给予理赔。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参保人的意外医疗、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保险给付标准分别为: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6000元以下的,给付70%,超过6000元的,按照(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支付;因意外导致残疾的,按照身体伤残鉴定等级给付20000至35000元;因意外导致身故的,合法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0元补偿。自2011年5月3日起,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将开始受理意外伤害申报,申报服务电话为:4006596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