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就此电话采访了中国人寿鼎城支公司负责人符志辉,符志辉称保险公司对4人的拒赔或少赔均合理合法。公司目前对此也在积极的协商解决中,具体的情况不便多说!
而对于黄满喜的保单情况,中国人寿鼎城支公司理赔部罗红丽经理称,自己部门完全是按照公司的规范化程序来运作的,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黄满喜女儿是带病投保,属于欺诈行为,所以既不赔偿也不退保费。至于客户投诉说保单是在业务员指导下填写的,且2008年电视台为其做过爱心报道,保险公司明明知晓其女儿的情况依然卖保险给他,罗经理表示具体细节并不知情,保险公司只根据保单判定他存在欺诈行为。
而对于彭运龙、周汉清、李红春等3人,罗经理表示,目前已经和3人进行了沟通,也基本达成了协议。但她不便多言。
据了解,在笔者发稿前,除黄满喜之外的3个保户已经被中国人寿“协商解决”:彭运龙是当地邮局职工,中国人寿与邮局有合作关系,通过邮局领导做工作,并补偿了1000元,令彭放弃了追索其他权益;周汉清获赔2000元,加上保险公司上门赔礼道歉,也令他放弃其他权益;李红春一开始投诉是有一个保险公司业务员(她亲戚)支持,现在该业务员向保险公司妥协了,她也接受了保险公司2000元补偿,放弃追索其他权益。黄满喜是对维护权益最执着的一个,保险公司上门做工作,要退还他4000元保费,他拒绝了,后来保险公司重新出具一份拒赔通知书,不再理会他。
律师: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需承担责任
江苏省圣典律师事务所陈兆律师详细了解4名农民的遭遇后表示,保险公司业务员代收保险费是一种职务行为,只要客户有证据证明业务员收取了保费,保险合同就能成立。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保险公司业务员代客户签名,篡改保险合同,那么篡改后的合同非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对客户不具有约束力,应以原合同为准。
陈律师称,保险合同多数系格式合同,合同对免赔事项均有规定,客户未认真阅读合同条款,而听信业务员的单方承诺,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失,除非有证据证明业务员有虚假承诺的情况,否则很难免除客户自身责任。同时,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未认真履行对客户健康状况的审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而不能将责任全部推给客户一方。在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需根据各自过错程度确定各自的责任。
通过以上个案可以看到保险业一个很大的隐患就是:业务员的代办关系。因为此类业务员多为短期合同工,一些人为了工作成绩最大化,有可能会做出一些侵害投保人利益的事,例如代签、虚假宣传等。保险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关责任。陈律师建议,如确有投保需求,最好选择保险公司营业厅直接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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