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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中对健康险理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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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许多消费者都投保了商业健康险。随之而来的,理赔纠纷也随之增多。以下是专家解读保险法中对健康险理赔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有过保险理赔经历的人常常会发出这样的感慨:“投保易,理赔难。”在这次保险法的修订过程中,如何更有效地保护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常常是最让投保人头痛的问题,不仅晦涩难懂,其中存在的一些免责条款,还会让投保人在理赔时希望落空。新保险法加强了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与修订之前的相比,新保险法增加了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的方式、程度及违反义务的后果,具体规定了明确说明的“方式”。这些对保护投保人利益都是十分重要的。

  保险利益也是投保人投保时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新保险法区别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就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影响问题分别做了规定。对于人身保险,与修订前无异;对于财产保险,则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因此,只要发生事故时有保险利益,就可以索赔,并不要求在订立合同时有没有保险利益。比如说,甲向乙购房,但甲在与乙签订购房合同之前订立了房子的保险合同。若是修订前,这样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是修订后,只要甲在保险合同效力期限内把房子过户,房子发生任何索赔事项,甲都有权找保险公司索赔了。

  保险合同中一般有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规定,这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是很不利的,因为增加了合同不确定性。新保险法在这方面做了很大的修正。比如以前保险人可因投保人过失违反告知义务而解除保险合同,现在投保人必须有重大过失才可以解除,只是一般过失,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还是得赔。再如即使在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时,新保险法还规定了一个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即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天之内没有解除合同,解除权消灭;同时合同成立两年以后,解除权也消灭。这在人寿保险中尤其重要。投保人投保人寿保险是期望五年十年以后能够得到一个稳定的财务上的保障。如果保险公司因多年以前的违反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显然会给投保人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困难,特别是对老年人和残疾人。

  另外,新保险法还在理赔、保险公司本身的资信等等方面做了修正,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再“完美”的法律也会存在或多或少的漏洞。因此,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一定要全面阅读和准确理解合同上的格式条款,必要时应该咨询专业的律师。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可以给大家引以为戒:前不久发生了一起投保重大疾病险的案件,癌症属于赔偿范围。投保人在肿瘤医院诊断后,所有条件都符合要求,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按照一般人理解,肿瘤就是癌症。但保险公司告诉他,癌症分为两种,他只是得了肿瘤,而不是癌症。一个医学专家从非常高深的医学理论解释说,肿瘤有癌症和非癌症之分,同样要死亡,而他这一种肿瘤不属于癌症,所以最后投保人无法获得理赔。打官司经过终审,投保人也只是获得了3000元的“安慰金”,等于没有赔。(文章来源: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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