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2]19号)
1.鼓励商业保险参与补充医疗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大额医疗补助等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国家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等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发展非营利性健康保险,简化理赔手续,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2.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在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按规定从成本中列支。企业可择优选择商业保险等金融机构管理运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广东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粤府办[2012]31号)
推动完善统筹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保障体系。在逐步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解决参保人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补充医疗保险,对参保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补偿,补偿支付比例不低于50%.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和追偿机制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
《“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
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在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加强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加大对低收入大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来源:中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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