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北京市对生育保险政策做出了调整。外地户籍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后多久可以享受待遇?辞职女职工可以领取丈夫的生育津贴吗?一些适龄网友对这类问题十分关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副处长杨菁通过新华网《第一回应》栏目对网友关注的问题作出回应。
疑问: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合理吗?
回应:工资发放不属于生育保险范畴
李女士今年33岁,在北京一家企业工作,她的工资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全勤奖等几部分,基本工资只有1000多元,绩效工资所占比例比较大。2012年4月她开始休产假,发现产假期间单位只发了基本工资,扣完住房公积金、交完社保等费用后,拿到手的钱非常少。对此,李女士十分疑惑:她已参加了4年的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单位只发基本工资合理吗?保险能否给予补偿?
针对李女士关心的问题,杨菁介绍,工资和生育保险属于两个概念,生育期间发什么工资,这是单位工资管理规定解释的范畴,不属于生育保险范畴。具体产假工资可参考《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生育津贴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现实中,有的人工资高,有的人工资低,生育津贴和工资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杨菁说:“原则上生育津贴等于产假工资,发了津贴就没必要发产假工资,如果产生差额的,根据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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