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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引来“讹诈”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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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六旬老人骑自行车回家,不想被后面的15岁骑车少女撞倒,少女的家长先是答应配合治疗,当得知老人在三年前曾经遭遇过车祸时,两家人陷入了尴尬。
  随后,记者在一份银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看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为婷婷当时未满16周岁,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外根据该条例第七十二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刘女士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期点评嘉宾: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秋玲】

  问题一:本案中,刘女士可以获得哪些赔偿?是否可以申请精神赔偿呢?

  答:根据法律规定,刘女士可以获得包括医疗费、住院期间本人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的营养费,以及看病期间刘女士因看病需要的交通费用赔偿。如果需要鉴定,产生的法医鉴定费用也可以要求赔偿。另外,如果构成残疾,可以申请残疾生活补助费。

  关于精神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刘女士可以自主主张,但是本案中,刘女士承担了事故的次要责任,实践中,伤情如果不是很严重,支持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此外,刘女士要主张自己的权利,还要考虑诉讼时效问题。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是1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6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问题二:婷婷父母认为刘女士的伤可能是第一次交通事故所留,如果拒绝赔偿,是否成立?

  答:婷婷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在责任比例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因为刘女士之前受过伤就拒绝赔偿。即便刘女士这次伤情和之前的事故有内在联系,但刘女士以前的伤也已经治好了。如果不是因为外力导致,是不会再次复发的。也就是说,刘女士这次的受伤与婷婷驾驶电动车撞击有因果关系,婷婷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并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来源: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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